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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懿儒

律师

执业领域:刑事业务

15860558833

wuyiru@tenetlaw.com

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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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

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

工作经历:

2010.6-2012.3 泉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员;

2012.4-2013.12 鲤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员;

2013.12-2020.7 泉州市委统战部科员、四级主任科员;

2020.7-2025.8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职律师、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2025.8加入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至今。

代表项目:

【无罪化处理案例】

  • S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S某被公安机关查处其出售微信账号,账号包含“白号”“死密”“活密”三种。辩护人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认为无论出售社交账号的性质如何,均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法益,s某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求。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退回公安机关撤案。
  • L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L某经营翻墙软件,公安机关以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立案,辩护人利用“30+7”辩护黄金时间作L某的行为是行政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捕,一年后撤案。
  • D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D某从事手机回收、二手手机销售经营,被查出其所经营的手机中有赃机,D某辩解系从同行张三处购入。辩护人利用“30+7”辩护黄金时间提出D某“不明知”且没有条件“模糊明知”、D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捕,一年后撤案。
  • G某协助组织卖淫案:G某在卖淫人员聚居的小区经营便利店,被公安机关查到曾经给组织卖淫人员、嫖客、卖淫人员兑换现金,遂对其以协助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G某没有侵犯法益,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公安机关于拘留之日起第30日对G某取保候审,一年后撤案。
  • Z某诈骗案:z某公司关闭后,借用朋友张三的公司办公,张三组织一个7人团队从事诈骗境外人员犯罪活动被当场抓获,Z某因此受牵连。在所有证人均指向Z某是同事的证据情况下,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并要求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同时与检察院沟通协商,后以Z某认罪、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结案。
  • L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李某在租住的房屋内,购进假冒某牌注册商标的袜子,通过自己经营的快手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 132097.7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违法所得约1万元。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积极寻求品牌方谅解,通过文书向品牌方陈述L某为单亲母亲、如果被判处实刑,其子可能将无人监护。品牌方出于同情怜悯,向L某出具刑事谅解书,辩护人则向检察院请求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经过听证,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结案。


【缓刑处理案例】

  • Q某妨害公务案:Q某在机场违规揽客,被机场公安分局辅警开警车拦截,警车撞击Q某的车辆后,Q某逃跑,10分钟后返现场。后警方要求Q某承担警车修车费用,Q某不同意,警方遂以妨害公务罪立案,Q某不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庭审后法院与辩护人沟通,后以Q某认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结案。
  • Z某拒不执行裁定案:Z某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实刑判决上诉,律师二审阶段介入,于二审提出一审未予认定单位犯罪、Z某有隐情、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重新开庭审理,对Z某判处缓刑。
  • S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安机关以S某三方面事实、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辩护人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认为第一部分事实应认定构成逃税罪、对该部分不应起诉、应刑行反向衔接至税务局作出行政处罚;认为第二部分事实仅有口供、客观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该罪;认为第三部分事实证据不足,由是,建议对S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部分采纳辩护人意见,但认为刑行反向衔接未有先例、第一部分事实仍需起诉,第二部分事实因已有嫌疑人口供、应有所处罚、欲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三部分同意不诉,决定以逃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全案建议缓刑。S某愿意认罪认罚,检方以上诉沟通方案起诉,法院采纳并判S某犯逃税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拘役六个月,合并执行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二个月。
  • w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w某经营域名生意,其向客户推荐租赁服务器的张三获得介绍佣金,公安查实客户向张三租赁的服务器用于境外诈骗,遂对w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辩护人于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在w某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希望作无罪辩护情况下,经谨慎研判,认为不存在无罪空间,引导w某认罪认罚、退赔、消弭社会矛盾的同时,向检方争取认定从犯量刑情节,争取到检察院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的建议量刑,该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
  • w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w某经营废品收购站,向偷盗钢筋的张三回收新钢筋12吨、价值人民币66000元。辩护人于审判阶段接案后发现检察院遗漏认定w某退赔钢筋的事实,又以w某犯罪情节轻微、身为顶梁柱、要贴身抚养虽已成年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儿子为由请求法院判处缓刑,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w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C某被申请撤销缓刑案:C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2年6月28日被浙江宁波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原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22次遗漏在“在矫通”上签到打卡,县社会矫正局遂向法院申请撤销缓刑。辩护人介入辩护后了解到其漏签是因在液化气公司工作、按时签到有难度,遂以C某没有脱离监管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漏签不属于“二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情形为由,请求驳回矫正局申请。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作出对社区矫正对象C某不予撤销缓刑的裁定。
  • H某诈骗案:H某经营劳务代理公司,通过淘宝、微信号招揽客源,为他人提供虚假增员、代缴医社保服务,与客户按年签合同,每人每年收取挂靠服务费600元。经营期间,有十余名妇女生育后领取生育津贴共计16万余元,检方以诈骗罪对H某提起公诉。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庭前庭上均坚持妇女冒领生育津贴不需要通过H某提供帮助、津贴发放机构没有实质被骗的观点,庭后帮助H某积极协调医保局,帮助案涉妇女退出冒领的生育津贴。后法院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判决。
  • L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L某经营废品收购站,2024年6月16日至同年7月22日期间,L某在明知y某、p某、h某(三人系未成年人,均已作附条件不起诉)售卖的电缆线可能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收购价格累计人民币6061元。经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为人民币10756元。律师介入辩护后,于审查起诉阶段提出L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强调L某系外省来闽定居人员,其与妻子育有未成年人子女三人,其本人为家庭唯一经济来源,鉴于上游犯罪均已不起诉,恳请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经沟通,与检察院达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采纳检方量刑建议,L某被判缓刑。

【减轻、从轻、改变定性典型案例】

  • W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W某酒后驾驶汽车,在停车场连续撞了2辆车后驶上公路,驾驶约1.5公里后睡着、车停于路边被群众发现,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168mg,被警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辩护人于报捕前介入,向检察院提出W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被采纳。后W某被判危险驾驶罪、处一个月拘役、缓刑二个月。
  • X某协助组织卖淫案:X某在某卖淫团伙承担带路工作,未成年时有盗窃犯罪记录。辩护人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排除对未成年时犯罪记录的评价。X某认罪认罚,辩方与检方达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开庭前,辩护人向公诉人展示X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向辩护人表明自己改过自新心愿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诉人当庭改变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法院采纳并判处X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 L某强制侮辱案:L某在一起未成年人霸凌案件中是旁观者,没有参与羞辱未成年被害人,但她是与施暴者共赴案发现场的同伴。本案不利因素是被害人父母称被害人患双相情感障碍系本案事件诱发。由于施暴者主犯均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L某作为19周岁未成年人,被检察院起诉时建议量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害人双相情感障碍与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做司法鉴定,审判阶段司法鉴定结论出、证实无因果关系,辩护人遂与检方重新协商建议量刑,达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

荣誉与评价:

2019.6 获评“泉州市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社会职务:

台盟泉州市委会专家智库成员

惠安县巾帼“蒲公英”普法志愿者

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法律专家

泉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鲤城区家庭教育特派员

主要著述

2022年撰写论文《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改判缓刑案例实证研究》入围福建省、泉州市律师实务交流与研讨会;

2023年撰写论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标注分析——以出售社交账号为例》获泉州市律师实务交流与研讨会三等奖;

2024年9月论文《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案件缓刑辩护路径分析》登载学术期刊《东南司法评论》;

2024年撰写论文《新法释语境下虚开行为构罪分析》入围福建省、泉州市律师实务交流与研讨会,获泉州论坛三等奖;

2025年5月论文《违约金盈利模式的刑法评价——以“套路运”为例》入选第六届全国商事犯罪论坛,获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