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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研究
新鲜 | “我同意”意味着什么

2017-11-20 09:05:20

相信许多用户在下载、注册APP的时候,一键点击“同意”是常有的事情,而这简单的“同意”其背后却意味着授权收集、使用、共享个人的信息,关乎到用户个人的隐私、声誉乃至是财产安全,不可不予以重视。2017年6月1日生效的《网络安全法》确立的“网络运营者(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使得凡是与网络服务业态相关的主体行为都将被纳入到监管范围,并负有诸如信息保护、安全风险告知等众多强制性义务,以及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而微信、支付宝等首批十款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隐私政策”的审查整改,意味着以对“隐私政策”为核心的网络安全检查将是未来互联网企业合规工作的重中之重。那么互联网运营者又应如何设计完备的隐私政策呢?


一、界定个人信息范围应当有所侧重

设计《隐私政策》时,必然绕不开“个人信息”的问题。《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个人信息”已经明确规定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需要注意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将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和一般信息,其中敏感信息是指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信息。鉴于敏感信息决定着网络运营者取得用户授权的方式、使用的限制、保管责任的大小等,《隐私政策》中对于敏感信息的定义切莫奉行“拿来主义”,随意照抄他人条款,需要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重点进行列举,例如购物类的可以包括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出行类的可以包括行踪轨迹、家庭住址等,医疗健康类的可以包括基因、指纹、健康信息等。

当然,为了避免“无用”信息全部放置于“个人信息”,不妨对信息作出负面清单的规定,比如:经过匿名化处理后,使得个人信息无法被识别,且不能恢复原有信息的,则不属于个人信息;其他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

二、隐私政策的核心条款

笔者阅读并解析了支付宝、高德等十大产品以及其他的产品或服务的隐私政策,归纳出隐私政策必备的核心条款主要如下六个:

1、如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2、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信息;

3、如何使用Cookie和同类技术;

4、如何保护和储存个人信息;

5、如何管理个人信息;

 6、未成年保护。

对于上述的六大核心条款,既有因《网络安全法》提出的新要求,也有因监管层高度重视的“老问题”,对此,我们将逐一展开分析:

1、告知具体的收集和使用方式

鉴于网络运营者对于信息收集需求和使用的方式各不相同,无法在此一一例举,建议遵循明确告知收集的相关操作路径的方法,提升运作的透明度,以满足《网络安全法》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要求。

2、明确共享、转让的对象

将收集信息并同第三方共享是商业社会必不可少的情景,对于《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他人”应做如何理解,可具体参考笔者发表的《从高德地图的<隐私政策>看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点击文章名即可阅读)一文。

3、对于cookie和相同技术的使用需说明

Cookie(“小甜点”)这种服务器暂存在设备上的小数据文件,在实现自动识别、轻松访问、判断安全等功能的同时,如同甜点一般获得用户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青睐,然而正如甜点吃多了也有风险一样,Cookie却也存在默默地大量记录用户身份、密码等信息,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且用户对收集用途缺少知情和拒绝的权利,因此无论国内外,Cookie的安全管理程度、是否有便捷明确的途径授予用户知情、选择和拒绝的权利等诸如此类问题一向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然而,一般来说,拒绝使用Cookie收集信息,又势必会影响到用户对产品或服务的体验,目前大部分网络运营者一般通过建议修改浏览器/账户的设置方式,或者是清除软件内保存的Cookie,来满足用户这一方面的安全需要和达到合规要求。同时,为了使Cookie这种隐性收集技术变得透明化、公开化,采取专章对Cookie的概念做出详细解释,并对如何实现提升质量、优化体验进行说明,以及逐一列举用途,成了较为普遍的做法。

4、从严保护和存储个人信息

(1)保护措施需到位

大量的数据安全事件引起了各界的警觉,为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现有网络运营者在隐私政策中一般也对于传输加密技术、隔离保存技术、脱敏技术等常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使用规范制度、风险评估、培训制度等配套措施,予以详细规定。但企业也需要量体裁衣,根据自身情况且可以做到的技术和制度措施,切不盲目标示,吹嘘夸大企业的能力,而引起行政处罚的后果。

(2)存储和传输需从严

由于《网络安全法》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提出中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的强制性要求,而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的范围尚不明朗之前,对产品或服务的定性从严把握,直接强调“个人的信息放置在中国境内的服务器存储和使用”似乎达成了共识。

当然,对于个人信息的跨境转移问题,除了诸如人口健康信息、征信信息、金融信息已经明确禁止外,对于其他的信息,目前尚未有明文禁令,但也没有明确许可。如企业确有跨国传输之需要,除查明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则可考虑在协议中增加诸如“需要跨境传输服务时,运营方会默认为继续使用中国境内的服务器”,“如果涉及向境外传输个人信息的,将明确告知用户的出境目的、接收方、安全保障措施等,并另外征得用户的同意”的规定,以符合我国日益趋严的监管要求。

5、应还权用户,赋予“被遗忘”的权利

“注册容易撤销难”是用户在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时普遍面临的问题,其实质是对于用户对数据的处分权的侵犯。为此,在隐私政策的设计和修改时,应还权于用户,使用户对其个人信息拥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力。笔者建议,明确列出用户的权限,尤其是删除权、撤销权、注销权这三项权利需要做出更加细致的说明、操作指引,比如滴滴明确规定用户可以通过说明退订的方式、通过设备功能开关、解除银行卡绑定等方式撤回授权;支付宝则指出了注销操作路径;京东考虑到了账户注销行为是不可逆的,给予了30日的后悔期。


6、对于未成年的信息保护需更加重视

近年来,未成年的隐私保护这一“老问题”次次被提及,乃至上升到了立法层面(2016年12月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因此,在对未成年信息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网络运营者对于未成年尤其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建议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或授权,如需共享、转让或披露,则建议限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单独授权、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进行。

三、结语

 

用户在使用APP产品或接受网络服务时,一般选择忽略对隐私政策的阅读,这既有用户无权选择不同意的原因,也有隐私政策篇幅冗长、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的问题。如何提供一份完备、合规同时清晰、易懂的隐私条款,是值得网络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至于制定了一份合格的隐私条款后,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是在注册时对《隐私政策》“一揽子”同意即可,还是必须要实时的通知和同意,这一问题则需司法予以检验。